2009年,阮某驾驶货车,在鹤壁市区内由东向西行驶,与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轿车撞到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王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鹤壁市交警大队经调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阮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急救,被诊断为右下肢不全毁损伤、胫腓骨多处粉碎性骨折等症。一月后,王某转院至郑大一附院,并于同日在该院接受截肢等手术。在医院期间,王某与光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王某出院时。光法律师与医生沟通,开出了医嘱建议休息、加强营养、须人陪护。出院之后王某即到假肢科研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性锻炼并装配假肢。期间,王某多次至医院复诊,医生建议继续休息等。2010年初,经司法鉴定所评定,王某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构成七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王某自1996年起依靠驾驶技能养家糊口,并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2005年开始,王某夫妇携子背井离乡至鹤壁,凭借驾驶技能做购销机器设备零件生意,收入稳定。现本案事故导致王某再也不可能再具备货车驾驶技能,且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根据以上事实,光法律师认为:
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职业能力有重大影响,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予以考虑,
王某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生活、工作城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其户口是农村户口,但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王某的假肢费赔偿数额较大,赔偿计算标准应有充分证据;
王某事故发生前够买了车辆,因事故不能运营,造成了相应的停运损失;
王某之子在城镇学习,花费的费用较大,应考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其抚养费。
根据上述事实及分析,光法律师在办理本案时首先把主要精力花在收集相关证据上。首要是证明王某事故前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在一年以上的事实,在光法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辛苦的准备材料后,光法律师体谅当事人的苦衷,代替当事人去法院立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也按照王某的请求进行了赔偿,赔偿总额为80万多元。经过光法律师的努力除去医药费,就伤残赔偿金就比农村多了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