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被告魏某欲驾驶货车停放至环卫修理厂,遂将该车交由无名氏驾驶,与张某驾的小型轿车相撞,张某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人弃车逃逸。
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云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事故责任。
因货车驾驶人弃车逃逸,被告吴某系本案肇事车辆所有权人,被告魏某系本案事发前肇事车辆之实际控制人,且两人系夫妻,以上二被告均应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右大腿以下截肢,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原告不得不自行垫付医疗费7万元,也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
光法律师办理思路:
1、起诉后做伤残鉴定以及其他鉴定;
2、先争取从保险公司拿到事故责任车辆的保险金。
3、起诉后,到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二被告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财产,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但经承办律师查询,二被告暂无登记的相关财产。
案件判决与执行情况:
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不足60万元,保险公司支付42万元,余款已申请强制执行。现经过光法律师的努力已经执行到位,受害人已经拿到了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