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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发现伤情 调解协议无效

日期:2015-04-16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民孙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本以为伤情并无大碍,不料时隔两个月后被发现需要手术。由于事发当天,孙某是在误以为无事的情况下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他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协议。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个协议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7日傍晚,孙某骑自行车在上海市江宁路、海防路口与詹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使孙某倒地受伤。孙某随后被送往医院就诊,检查中未发现有任何内伤。当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孙、詹二人随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詹某一次性赔偿孙某人民币2298.90元。
    时隔两个月,孙某感觉伤情未好转,再次前往医院,这一次的检查结果显示孙的右膝半月板、前交叉韧带损伤,需入院进行手术。在经过一个月的入院治疗后,孙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他和詹某在事发当日达成的调解协议。静安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孙的诉讼请求。詹某不服,认为孙某在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才诊断出韧带损伤,这期间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介入,上诉到上海市二中院,要求维持原调解协议内容。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案中,由于孙某和詹某订立调解协议时并未发现伤情,可以认定协议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由此,上海二中院认定,一审法院所作的撤销调解协议判决并无不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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