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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后生孩子 索要抚养费可获支持么?

日期:2015-04-16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张女士在事故发生2年后生下宝宝,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张女士将司机刘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包含孩子抚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

    2011年1月,刘某驾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张女士发生相撞,张女士受伤。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张女士于当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医院对其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情进行治疗过程中未做出正确诊断和处理,直到2014年,张女士的伤残等级才有了结果,在这期间,张女士的小儿子也出生了。为此,她将小儿子的抚养费12228.13元也诉至法院。

    “交通事故给我造成了十级伤残,对我以后的生活都有影响,我因为有伤,照顾孩子也不方便”。张女士说。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不处于妊娠期,对与交通事故间隔两年后出生的孩子,不予承担其生活费。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76938.98元。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评估费30元。

    法官说法: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构成伤残的时候才产生的,本案中,张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虽然事故发生在2011年,当时张女士还没有第二个孩子,但是原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时,孩子已经出生了。原告因为事故造成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对被扶养人产生影响。所以,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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