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5393710007
0371-66885959

光法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光法动态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你肇事找顶包?你可犯了大错了。

日期:2019-05-27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你肇事找顶包?你可犯了大错了。交通肇事后不想承担责任,不想因此丢了工作,找个人顶包吧,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顶包的人也心存侥幸,想着我来承担责任小,我工作不要紧丢了也没关系,以此来充当仗义,殊不知,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样做不仅会加重自己所要承担的惩罚,顶包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3日晚,俞耀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浙KO110G的黑色丰田轿车,沿武义县高速公路或通连接线从牛背金驶往武义。当日20时许,行经武义县高速公路互通连接线白溪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邱惠旺驾驶的牌号为00377的三轮黄包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邱惠旺受伤及三轮车上的乘客缪旭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俞耀及该轿车上的乘客周慧、蒋森火等人逃离了现场。经武公交认字[2009]第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俞耀负事故主要责任,邱惠旺负事故次要责任。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你肇事找顶包?你可犯了大错了。

事发当晚,被告人俞耀因无证驾驶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要求雷荣庆为其顶罪,并答应支付给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万元,如雷荣庆判刑坐牢,再支付10万元。商议妥当后,雷荣庆叫来其妻徐惠琴,从俞耀处拿到现金10万余元和20万元的欠条一张,并由徐惠琴带回家中,雷荣庆便前往武义县交警队投案并冒充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第二天,俞耀又唆使蒋森火到武义县交警大队作伪证,并将金团新从丽水叫到武义。周慧、蒋森火、徐惠琴、金团新等人商议后,周慧、蒋森火、金团新三人便一同前往武义县交警队,作了事发当时轿车的驾驶员是雷荣庆的伪证。事后,徐惠琴陆续从俞耀处拿到财物共计36万余元。经查,徐惠琴将其中15万元交到交警大队作为交通事故预付款,5万元支付给被害人缪旭花的家属作为赔偿款。徐惠琴还到武义县交警大队作了雷荣庆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证言。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金团新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投案。11月30日,被告人周慧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投案。

武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俞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俞耀在事故发生以后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雷荣庆、徐惠琴、金团新明知他人犯了交通肇事罪,而共同作假证明包庇,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周慧、蒋森火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帮助他人隐匿罪证,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俞耀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其辩护人提出俞耀在案发后通过徐惠琴已预交20万元,有积极赔偿表现,且庭审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俞耀的交通肇事行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团新、周慧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荣庆、蒋森火、徐惠琴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俞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被告人雷荣庆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被告人蒋森火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4.被告人徐惠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5.被告人周慧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6.被告人金团新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上述六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交通肇事“顶包”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较为常发的一类案件,对于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罚,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的一种延伸,应该评价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之中,即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有人认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性质远远超出了逃逸所能涵盖的范围,侵害了司法秩序,符合我国关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小编认为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比单纯的肇事行为严重的多,应当赎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单纯的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后叫人顶包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其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顶包行为本质上可分为逃逸和顶包两种行为,肇事“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者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此外,交通肇事属于过失行为,而顶包行为就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了,其主观意愿是不同的,因此定罪上也会有所区分。

另外,本案其他被告人有的构成包庇罪,有的构成伪证罪。这是因为首先从主体分析,包庇罪的主体范围没有具体限制,要比伪证罪宽泛得多,只要是满足刑事责任年龄条件的人均可以成为包庇罪的行为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则限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范围较为明确具体。

其次,包庇行为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而作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体联系本案,被告人雷荣庆、徐惠琴、金团新并不是本案的目击证人,因此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要件;而从其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分析,均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森火、周慧是本案发生时的现场目击证人,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伪证,无论是主体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均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来只是一个人的案件,却无端牵扯进这么多人,不仅自己没逃脱刑罚,反而加重了量刑。还牵扯进其他人也被量刑,孰重孰轻,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了判断。小编想提醒大家,就算交通肇事了,也不要找人顶包,积极承担错误,以免害人害己!

本文来自交通事故案例解读。如有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如果你还有其他交通事故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QQ:1163532443
电话:15038292345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你肇事找顶包?你可犯了大错了。

上一篇:出了交通事故要怎么赔偿:借车出事故,车主应不应该担责?
下一篇:郑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倒车撞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专利律师 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新乐驾校那家好 小鸭淘客助手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新蒲大厦5楼(商务内环与通泰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律咨询电话:0371-66885959      服务监督电话:15393710007
邮箱地址:269138331@qq.com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3    网站地图
  • 扫一扫,手机浏览
  •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