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每个案件其实都有其特殊性,虽然同是一个案件类型,但是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情况,作为律师,不能千篇一律的进行程序性处理,还要看到案件的不同处,针对该情况进行综合处理。
李某,河南省息县农村人,常年居住在郑州郊区,2017年11月下旬,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交警队认定各负同等责任。在开庭的过程中,因当事人驾驶的电动车超标,对方坚持对当事人所驾驶车辆进行鉴定,按照5:5划分责任比例。后庭审结束后,作为代理人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协商进行调解,但对方仍要求按照5:5的责任进行赔偿,并按照我方车辆为机动车承担对方的车辆损失,要求多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因让步太大且承担对方的车损过多故此没有调解成功。后经过庭后多次沟通,并经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最后责任按照6:4划分,并且对方车损我方仅承担650元调解成功。
因案件调解本身就是属于双方自愿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要综合把握案件,不要仅看到我们起诉了多少就调解多少,还要看对方的损失,避免当事人后期被起诉的风险。另外,在法院进行调解,因为主持调解的人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能更好的进行协调,并且给对方施压,这样能尽快促成调解,且多拿赔偿款,要适时多利用法院的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