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被告刘某驾驶货车,行驶至107国道上与同方向原告赵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碰撞后又与张某驾驶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原告赵某和被告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导致原告赵某右小腿中段截肢,鉴定为6级伤残,需要安装假肢。住院治疗后,赵某在假肢矫形器公司安装假肢,价格为3万元。假肢公司出具安装证明,所安装的假肢为普及型,建议3年更换一次,每年的保养和维护费为假肢款的5%。
被告刘某等在事故发生后未垫付任何医药费等其他赔偿款项。原告赵某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在咨询多名律师之后,尤其是在假肢高额索赔问题上,得不到一个可行的方案,直到辗转找到光法律师,经光法律师了解案情,给赵某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遂委托给了光法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
针对假肢索赔,光法律师根据该证明,确定的假肢索赔数额为50余万元。
诉讼中,被告提出假肢索赔费用过高。认为假肢索赔数额只有30万,经过律师准备证据材料与被告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确认的假肢费用与鉴定后的费用基本一直,全案的赔偿费用包含假肢费用支持了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