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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认定

日期:2015-04-21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界定“肇事逃逸”行为,在民事审判领域一直未形成明确衡量的统一标准,如何界定 “逃逸行为”,在我们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2012年5月2日,被告仵某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与原告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仵某未察觉到与原告王某发生碰撞,即开车离去。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后认为,被告仵某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被告仵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被告双方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仵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针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被告仵某“肇事逃逸”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时,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仵某在发生交通后,经道路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了被告仵某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肇事逃逸”的免赔条款,故对于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部分,保险公司应该不予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仵某在发生交通后客观上存在“逃逸”的行为,但是因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被告仵某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因而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部分。

 

    笔者主要赞成第二种观点。“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对“肇事逃逸”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但在民事审判领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如何界定“肇事逃逸”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笔者认为,界定民事审判“肇事逃逸”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主观方面,机动车驾驶员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存在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的故意,其行为必须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界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在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也即客观上必须是因“逃跑”行为造成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的客观事实。本案中,被告仵某的行为从形式要件上看是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但从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及现场勘查的证据材料上看,被告仵某是在挂碰到原告王某后未察觉到已肇事伤人而驾车离开现场的,而且被告仵某的行为尚未造成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的客观事实,与明知肇事驾车逃逸存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仵某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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