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5393710007
0371-66885959

光法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光法动态

男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2019-08-21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男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男子因为工作原因,要在单位随时待命。一天凌晨,因妻子早产,他急匆匆往家赶――

原告蒲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王某某生前系第三人唐山某公司曹妃甸岩棉项目经理。2018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因原告蒲某某早产,王某某接到电话后,急忙往家赶,结果在回唐山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2月25日,第三人唐山某公司向被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被告工作人员于今年2月20日向第三人曹妃甸项目生产经理李某某作出的调查笔录显示,其与王某某“正常工作时间7点至18点,工地晚上也干活……在工地休息时也是随时待命,工地有事随时都要去”。 今年3月29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另查明,王某某生前与原告蒲某某经常居住在唐山市内。

原告起诉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某的死亡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某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在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某系第三人曹妃甸项目的项目经理,结合其岗位性质及被告对第三人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除正常工作时间外,王某某在工地休息时也需要随时对各种情况进行处理,故王某某下班时间也不应严格按照工地正常作息时间来考量。本案中,王某某在事发当日因妻子生产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且在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的情形,被告对此应予考虑,故被告对王某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7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文来自河北高院,如有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QQ:1163532443
电话:15038292345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男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上一篇:“利奇马”来袭,车辆被淹,买了“全险”保险公司会赔吗?
下一篇:交强险每年的保费是一样的吗,交强险出险一次涨多少?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专利律师 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新乐驾校那家好 小鸭淘客助手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新蒲大厦5楼(商务内环与通泰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律咨询电话:0371-66885959      服务监督电话:15393710007
邮箱地址:269138331@qq.com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3    网站地图
  • 扫一扫,手机浏览
  •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