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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续保就出车祸 保险公司该不该履行保单?

日期:2015-04-15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车主买了交强险出事故后未在保期内,保险公司该不该履行保单?郑州市范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刚买了交强险,才过了几天,投保的车辆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空当期”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12月28日,孙女士在上班途中,与范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查孙女士枕骨骨折,右股骨内侧髁、胫骨嵴骨折,身体多处擦伤,经鉴定系十级伤残。交警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女士负次要责任。本来很清晰的一起交通事故,交警也已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范先生买的也有交强险,按规定该怎么赔偿怎么赔偿就可以了,但问题就出在这交强险上了。

    范先生于2013年12月22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显示,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而出事故是在12月28日,在范先生购买交强险后第6天,保险公司便以不在保期内为由,拒绝支付保费。

    就这样孙女士将范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保险单没有生效。

    另查明,被投保汽车于2013年12月22日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其保险单显示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范先生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购买缴费后第6日,在商业第三者保险期间内,故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害,保险公司首先在交通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损失由保险有限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相应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请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 718.03元。

 作者:二七区人民法院 李亚男 姚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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