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5393710007
0371-66885959

光法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光法动态

机动车罚款标准

日期:2015-04-16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3.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
4. 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5. 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上或违反规定的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6.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
7.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8. 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200以下(含)罚款;
9.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50以下(含)罚款的;
1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11.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上一篇:冲黄灯成路口交通事故主因 车辆接近路口应减速行驶
下一篇: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如何划分责任 ?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专利律师 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新乐驾校那家好 小鸭淘客助手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新蒲大厦5楼(商务内环与通泰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律咨询电话:0371-66885959      服务监督电话:15393710007
邮箱地址:269138331@qq.com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3    网站地图
  • 扫一扫,手机浏览
  •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