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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全责 保险公司亦应赔偿

日期:2015-04-21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受害人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7万余元。  

    2012年11月12日,刘某驾驶重型货车与同向行驶董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自己右腿骨折,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39033.64元,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董某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董某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建立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机制,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其核心是保障和救助生命,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方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获得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其辩称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付的意见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相悖,且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予采纳。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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