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商业险)合同中通常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但当驾驶证记满12分后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此为借口拒赔呢?12月17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李某驾驶轿车操作失误,与路灯柱及树木发生碰撞,造成灯柱、树木及车辆损坏。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李某持失效驾驶证因驾车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措施明显过当”,因此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约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合计18222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按定损金额150000元确定车辆维修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持记分已满12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设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均应遵照执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亦未明确约定驾驶证记分累积满12分属免赔事由,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李某驾驶证事发时已失效属于单方扩大解释,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