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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 公司需要担责么?

日期:2015-04-29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从事职务时不小心将他人撞伤,造成对方各项损失共计220727.22元、鉴定费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孙某系洛阳某公司职工,2014年5月30日09时10分,其驾驶公司车辆从事职务,将郭某撞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502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26658.46元、护理费14918.62元、残疾赔偿金129529.2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221727.22元。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另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孙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剩余部分,应由车辆所有人被告洛阳某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为220727.22元、被告洛阳某公司赔偿原告郭某鉴定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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