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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履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

日期:2015-12-10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一、本案当事人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双方虽对储蓄业务开户及存取业务的合法性上有争议,但均认可存在储蓄存款的事实。另一方面,存折、灵通卡等业务凭证都是真实的,因此按照合同纠纷处理是正确的。

二、违约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界定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银行如有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包括银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如有则依合同法认定违约,并承担返还存款的违约责任。客户也有过错的,则可能分担或全部承担全部责任。

三、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对银行是否存在违约进行认定。一审判决以涉嫌刑事犯罪回避违约的定性,应当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在二审中进行查明。

1、开户是否合乎业务规程;

2、存取业务的办理是否合法,银行有无业务违规等方面的过失

四、责任竞合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1、本案有违约和案外人侵权两种法律关系,储户有权选择。
2、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法规定,案外人的行为并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存取业务的理由。
3、本案虽涉及犯罪,但银行进行储蓄业务的所有凭据均是真实的。而非存在伪造存折、储蓄卡等问题。因此,不应以涉嫌犯罪回避银行的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可分别处理。
五、举证责任
       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储户主张银行违约,应基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并未伪造交易凭证,而是利用银行存取业务实现其犯罪行为,故银行如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如审慎、告知和提示义务,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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