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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追尾,后车司机死亡,前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日期:2019-05-08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高速路上追尾,后车司机死亡,前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2016年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后方车辆司机当场死亡。

高速路上追尾,后车司机死亡,前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案情回顾

一、高速路上被追尾,前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2016年王某开车送货,因道路拥堵,停车等候,大约五六分钟后又继续向西行驶。王某开车刚起步的时,后面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上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碰撞后,王某在观察现场情况后,竟慌张驾车逃离现场。

当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后车严重受损,后车驾驶员高某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以王某在高速路上停车、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后,提请曲阜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检察官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合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系高速公路堵车导致,比对现场视频监控,可以看到王某驾驶货车的双闪警示灯一直处于打开状态,后方高某某也应看到前车,并及时采取恰当处理措施,可排除王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存在过错。

经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不是被害人高某某死亡的原因。因此,此案无法认定王某事后驾车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曲阜市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

三、检察公开释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开展检察宣告以案释法,检察宣告中,检察官一方面就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释;另一方面,耐心疏导被害人家属情绪,并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和救济渠道,指出犯罪嫌疑人王某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家属仍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某系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家属可据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四、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宣告后,被害人家属采纳检察官建议,聘请律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王某的货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其构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二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刚刚处理完毕而刚刚起步的行为违法了交通运输法规,虽然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王某的行为为却构不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的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虽然发生交通肇事,若行为人肇事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项构成条件而达不到犯罪的过程,即使逃逸,也不属于《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王某的行为构不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没有所谓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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