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律师为你带来十二种常见全责交通事故。
无信号灯路口事故如何判责
1、未按标志标线通行的情况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2、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情况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转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 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3、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情况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4、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情况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5、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情况
进入无灯控制的环形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实 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和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6、遇到障碍物不理让的情况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十字路口常见事故如何判责
1、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的情况
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和第五十一条 (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2.右转弯车辆未让放行车辆的情况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
3、车辆闯红灯的情况
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红灯亮时,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规定。
4、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的情况
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
5、路口逆行的情况
逆向行驶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侧”之规定。
6、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情况
未按导向车道路指示方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三、超车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判定
1、超越正在左转弯车辆的情况,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2、超越正在掉头车辆的情况,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3、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的情况,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4、从右侧超越前车的情况,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5、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情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6、行经危险路段时超车的情况,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 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 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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