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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告知鉴定意见时,应否送达鉴定文书复印件

日期:2019-05-14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交警告知鉴定意见时,应否送达鉴定文书复印件?郑州交通律师为你带来交警告知鉴定意见时,应当送达鉴定意见全部文书复印件,未送达复印件属于处理程序违法。

问130:交警扣留事故车委托检验鉴定,后来书面给了我一个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结论告知书,因为看不到鉴定意见书全文,我无法得知鉴定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更无法得知鉴定的主要证据及依据是什么、结论是如何分析得出的,当地交警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送达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时,应当送达鉴定意见书全文的复印件,包括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材料复印件,当地交警的做法违反了公安部事故处理规章和办理行政案件规章。

你可以在接到鉴定意见告知时,直接要求拿到鉴定意见文书复印件,或者向办案单位反映问题。另外,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以内,你可以去复印案卷全部证据材料,这里面也包括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文书。

交警告知鉴定意见时,应否送达鉴定文书复印件

法律规定交警向事故当事人告知鉴定意见的目的,正是为了让当事人及时得知鉴定结论,对可能不正确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遵守法定程序办案是公正处理事故的保障。

鉴定意见文书记载有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有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还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当事人看不到鉴定文书上述具体内容,显然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上一级交管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办案单位的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法条】

▲公安部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54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5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56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公安部12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将被第149号令新规章取代)

第80条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鉴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第81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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