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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事故律师:驾车逃逸按新规一律全责,但民事赔偿仍按过错原则承担

日期:2019-05-14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驾车逃逸按新规一律全责,但民事赔偿仍按过错原则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的民事责任仍然按照过错原则分配,事故全责不等于民事全责。

问:我在黄灯时过路口撞伤了一个闯红灯的人,当时抱着侥幸心理驶离现场,后被交警查到。交警说我驾车逃逸,根据今年事故新规要承担全责不予减轻。现在对方要我承担全部损失,可是他自己闯红灯属于严重过错吧,我想问问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吗?

答:按照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新规,驾车逃逸确实要承担事故全责不予减轻。但是在民事赔偿问题上,公安部规章并未作出规定(其实也无权规定),事故损失仍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根据各方过错情况来分担损失,并不是按照事故责任来分担。

驾车逃逸按新规一律全责,但民事赔偿仍按过错原则承担

具体赔偿上,对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理赔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你们双方过错情况来减轻,对方闯红灯属于严重过错,如果协商不成建议上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事故责任是办案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析得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当事人具有逃逸等情形的,还要适用法条的特别规定来作出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6号令)第61条1款规定了承担事故责任的两种情形,第2款又特别规定了第1款第1项(即逃逸全责)中逃逸方可以减轻责任的具体规定,驾车逃逸并未列入逃逸方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

新规背后的理论依据是:驾车逃逸不同于弃车逃逸与潜逃藏匿,因为将事故车驶离现场后,给交警调查取证带来难度,甚至导致无法查清事实,业内主流观点已经将其视为第61条第1款第2项的情形。即驾驶车逃逸属于一种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再适用减轻责任的规定,一律承担全部责任。

而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根据民事法律来评判,并不受交警已经确定的事故责任所影响,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主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来确定,其中涉及其他非事故当事人的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61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本文来自交通事故咨询,如有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

以上就是郑州交通事故律师在交通事故咨询里为你带来的驾车逃逸按新规一律全责,但民事赔偿仍按过错原则承担。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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