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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规定吗?

日期:2019-05-23 查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迟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规定吗?郑州交通事故律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迟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规定吗?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会咨询事故认定书为何迟迟不予出具的问题。事实上,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有的法定的时间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有三种情况:

1、调查之日起1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查获逃逸案件10日内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延迟情形1:逃逸案件未能查获

逃逸案件未能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的,交管部门不会主动制作事故认定书。但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注意:需主动提出。)

3、检验、鉴定完毕5日内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延迟情形2:检验、鉴定未完成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但有时候检验、鉴定复杂,会超过20日的,若经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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