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商业三者险免赔?车险拒赔的小秘密都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而这些规定又常常被投保人所忽略。结合几个典型案例给广大车主朋友提个醒,明确哪些常见情形会导致商业险理赔受阻。
案例
被告于某在人保威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17年12月7日,于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机动车的周某相撞,致周某死亡,两车损坏。肇事后,于某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找同车的蒲某顶包,后被交警发现。
此次事故造成周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与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于某肇事后逃逸,公司只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找他人顶包,即使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该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人保威海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将保险合同及保单交付于某,并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加粗加黑,人保威海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其依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主张商业险免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于某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后找人顶替、直接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很多驾驶人抱有侥幸的心态,认为事故发生后先逃了再说,大不了抓住再承担责任。殊不知因为有了逃逸行为,将面临责任认定重、损害赔偿重、行政处罚重甚至刑事责任重的“四重”处罚。
故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购买保险后,合同仔细看。
发生事故后,救人最重要。
监控四处有,别想侥幸逃。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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