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律师:八旬老人翻越护栏被撞身亡,应如何赔偿?
案例详情
据深圳晚报消息,4月6日15时49分许,雷某驾驶粤 B0T82H 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滨河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皇岗立交桥路段时,车头右侧与横穿滨河路的行人徐某发生碰撞,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开展人员救助及现场勘查工作。经查,15时36分许,徐某出现在滨河大道旁福滨新村2号站台处,之后他一直沿滨河大道由东往西路段路边行走,行走至滨河皇岗立交路段,由北往南横穿机动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
目前,该事故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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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事故损失应如何赔偿?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实务中,考虑到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势地位,划分事故赔偿比例时会适当照顾。比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按下列分配:
①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③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④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⑤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事故损失的赔偿顺序应如下所示:
(1)先由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徐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车辆车负事故责任时,交强险赔偿的限额范围为122000元;无责任时,交强险赔偿的限额范围为12100元。
(2)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原则上由肇事车辆承担,但死者徐某存在过错的,可根据上述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可见,本案中,即使死者徐某在本案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雷某除了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外,还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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