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5393710007
0371-66885959

咨询回复

当前位置: 首页/咨询回复

免费在线伤残评估系统

Free online disability assessment system 点击进入>

免费在线赔偿计算系统

Free online calculation system 点击进入>
李先生:我是通过劳动派遣到北京工作的,现在我和单位产生了矛盾,因为他们不给我加班工资,我是在北京工作的,我能在北京起诉他们吗?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郭女士:我在和公司的仲裁中,公司承认了和我存在劳动关系,但到法院后,公司来的人又不承认我们的劳动关系了,这怎么办?
这个您不用担心,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李女士: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产生纠纷了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虽然该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夏先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张恒:欠款1万,要了四年,都不给
您好,您这个如果是欠条的话,是2年的诉讼时效,这个就已经过诉讼时效了;如果是借条的话,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可以起诉要回。
王女士: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赵先生:双方互负债务,还用写欠条吗?
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结算后,应该把全部结算的过程写在欠条内容上,否则,一旦形成纠纷,对方拿出已经结算了的条据要求抵销欠款,债权人这时就难以举证对抗。这类欠条应当写明:经X年X月X月双方对以前帐务进行结算,甲应付给乙欠款XX元,如有例外情况须注明在欠条上。同时对已经结算的条据注明作废。
张女士:亲戚找我借钱,面子上过不去,不好意思让她写欠条,这样有风险吗?
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信任或轻信,在民事活动中没有形成欠条或借条等书面条据。这时,一旦形成纠纷,对方否认欠款义务时,债权人一方就难以举证主张自己的债权。除即时清结的债务,建议当事人及时书写书面条据,予以确认。
 745   首页 上一页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尾页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专利律师 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新乐驾校那家好 小鸭淘客助手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协议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新蒲大厦5楼(商务内环与通泰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律咨询电话:0371-66885959      服务监督电话:15393710007
邮箱地址:269138331@qq.com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3    网站地图
  • 扫一扫,手机浏览
  • 扫一扫,关注我们